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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艷玲
  何艷玲 (中山大microSD學教授)
  城有巢氏房屋管和攤販的關係,幾乎已經成了一個公共難題。我覺得要解決這一問題,極有必要首先梳理清楚二者之間的關係。
  首先,擺攤是化療飲食一種自然的、正當的權利,這種權利的獲得不需要授權,也不能被剝奪。流動攤販的實質是“不在固定經營場所買賣”。部分無特別謀生技能的人漸漸地將這種在市場上流動出售物品的活動變成了自己長期的生存方式,即流動攤販雛形。現在很多地方還有的“趕集”,其實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流動攤販的聚集。而從現有的法律來看,憲法雖然沒有直接寫明這一權利,但聯合國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明確規定,公民有職業選擇的自由,有從事經濟活動的自由。而《行政許可法》第十三條規定,凡是公民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不適用行政許可。因此,是否能在城市擺攤,這是一個不需要討論的問題。
  其次,任何權利的實現都應該以其不對他人的權利實現造成損害為底線,因此對於擺攤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政府需要嚴格管理。即使是公民的正當權利,也不能濫行而不受限制。到城市擺攤和在賣房子小鎮“趕集”有很大不同。大城市交通複雜,人員密集,在城市擺攤,很可能會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並產生公共衛生問題。所以,雖然擺攤是自然權利,但是擺攤這一自然權利的實現,必須以不影響其他人正當權利(比如交通權、環境權)的實現為底線。如何避免擺攤對他人權利的損害,這是政府管理的責任,而這種管理的實質是:不是剝奪自然賦予的擺攤權,而是對其擺攤行為所產生的負面效應(對其他人權利的損害)進行干預和管理。
  再次,政府管理的有效性,取決於針對擺買屋攤行為的多樣性而實現的制度層面的精細化。更深層的一個問題是:在現代國家以獲得剩餘利潤為目的的經營行為都需要納稅。流動攤販的行為在本質上屬於經營行為,但這種經營行為之所以沒納入納稅範圍,是因為我們假定流動攤販通常是低技能勞動者為了維繫基本生存而進行的經營行為;一旦其經營超出了維繫基本生存的範圍變成了可以獲得剩餘利潤的規模程度(比如有的流動燒烤檔所得收入甚至遠超過較大規模的酒店),那麼對於這樣的擺攤,可能就需要進行課稅和資質準入的考量了。而這個規模邊界在哪裡,則需更細緻的制度設計與管理智慧。
  現代政府管理將面臨越來越多的利益衝突並呈現出空前的複雜性。面對這些衝突,保護弱勢不是違法的藉口,而維持秩序也不是濫權的理由!我們需要的是,在現有的法律和制度框架下釐清所有的問題實質,耐心地尋找出可能的解決方案;而後,通過細緻的程序達成共識並且將共識制度化;與此同時,讓違背這些制度化共識的人以承擔高額的違約成本,無論他(她)是誰!  (原標題:擺攤的權利和實現權利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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